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促进信息化建设的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安全保护规定》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局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信息发布、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
第二章 安全保护
第四条 计算机中心为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在紧急情况下,可采取24小时内暂时停机、暂停联网、备份数据等措施,有关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并提供必要协助。
第五条 任何个人应当执行以下安全保护制度:
(一) 计算机机房安全管理制度;
(二) 安全责任制度;
(三) 网络安全漏洞检测和系统升级管理制度;
(四) 操作权限管理制度;
(五) 用户登记制度;
(六)信息发布审查、登记、保存、清除和备份制度,信息群发服务管理制度。
第六条 计算机中心应当落实以下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一) 系统重要部分的冗余或备份措施;
(二) 计算机病毒防治措施;
(三) 网络攻击防范、追踪措施;
(四) 安全审计和预警措施;
(五) 系统运行和用户使用日志记录保存60日以上措施;
(六) 记录用户主叫电话号码和网络地址的措施;
(七) 身份登记和识别确认措施;
(八) 信息群发限制和有害数据防治措施;
第七条 计算机发生故障和病毒入侵,要立即想计算机中心报告。
第八条 任何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下列行为:
(一)制作、复制、查阅、传播有害信息;
(二)侵犯他人隐私,窃取他人帐号,假冒他人名义发送信息,或者向他人发送垃圾信息;
(三)以营利或者非正常使用为目的,未经允许向第三方公开他人电子邮箱地址;
(四)未经允许修改、删除、增加、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程序及数据;
(五)严禁个人用户登录一些非法(陌生)网站;
(六)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计算机中心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进行安全保护建设和维护。
第三章 信息发布
第十条 网页维护由计算机中心负责。各科室要及时(用磁介质)将编排格式一致的相应资料(定稿)放到指定位置。
第十一条 网页的整体布局和统计动态栏目维护,需报科长、分管局长同意后实施。统计分析、统计数据、经济信息分别转载统计分析报告、监测月报、社会经济信息内容。
第十二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依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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